中山至香港物流进出口贸易中转货物(其一)

来源:和信中港物流 时间:2021-05-20

中山至香港物流进出口贸易中转货物:
 
从香港进口的货物过境,是指为加快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流通,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海关监管货物从一个海关地转移到另一个海关地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过境货物的清关程序如下:
 
1.进口过境货物。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过境运输。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申报货物过境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过境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并提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化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报关单一式三份。
 
(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报关单,报关单是指由起运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过境货物联系单,并附有相关批准文件和货运、商业单据(如货物的提单或者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过境货物时,应当提前向目的地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目的地海关审核后,出具进口过境货物联系单,由申请人密封后交付入境地海关。
 
(五)入境地海关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当查验。经批准后,将上述有关文件密封,交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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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货物运至目的地海关,并向目的地海关提交进境地海关出具的印章,自货物运至目的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七)是指起运地海关在为过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后,将收据交回入境地海关,以示对进口过境货物监管的完成。
 
(八)进出境车辆装载过境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向入境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经入境地海关审核后,由出境地海关盖章并移交给申请人,由出境地海关移交给申请人。
 
(九)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中转手续,除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手续外,还应当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但是,在填写报关单时,应在“指装运地”一栏中填写货物将存放的保税仓库的名称。
 
(十)航空过境货物的目的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时,海关可以不出具海关印章,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印章。目的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的,按上述一、七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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